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75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楊立光 債務人 陳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