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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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郭宥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元鎧紙器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08年12月2日85,840元NN0000000002元鎧紙器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08年11月2日413,780元NN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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