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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