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債權人 林文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永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釋明文件。(如狀附退票理由單,僅票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票據為債務人郭永富所開立,其餘之債權,請提供相關證據,以釋明債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