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41號聲明人辛○○
壬○○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乙○○
戊○○○己○○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癸○○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林桃林王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林水鏡林水標林春夫林秀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陳報林桃、林王葉所生育長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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