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86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一、第六行關於復華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現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六行關於復華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現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顯係「0000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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