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戴嘉伸

被告 吳宗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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