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戴嘉伸
被告 吳宗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