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蔡建揚 被告 洪桂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