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梁永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宦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債務人宦光興於⑴⑵民國105年12月20日⑶民國105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350,000元⑵1,25,000元⑶1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宦光興於⑴⑵民國105年12月20日⑶民國105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350,000元⑵1,250,000元⑶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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