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邱吉富 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增 應訴訟代理人 楊遠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
(一)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12,93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並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有前揭裁定書在卷可稽。
(二)惟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5年1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案款收入登記簿影本1份在卷可參,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心希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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