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54號
原告 廖振賢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馮春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90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應說明被告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例如交易之貨款或借款...)及繕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㈢支付命令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原告若因暫無訴訟需要或無意願至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應訴,得不遵期繳納裁判費,由本院程序上駁回訴訟。日後原告有訴訟需要,可再行起訴(應注意請求權時效),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