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債權人 鍾涵羽 上列債權人鍾涵羽因與債務人 楊沛璇 即水中撈月茶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涵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究為「水中撈月茶行」,抑或「水中撈悅茶行」?
二、提出債務人水中撈月茶行(或水中撈悅茶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楊沛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