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彌賽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9日向原告採購獅
子背包一批,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於94年
12月16日支付訂金30﹪即138600元,該批貨物已於94年12月
26日完成並交貨完畢,被告於95年2月間交付由被告簽發之
面額317100元之支票亦遭退票。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
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
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單影本1份
、收入繳款單影本1份、提單、發票、包裝單、進口報單影
本各1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及被告書立之切結書
影本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證有何不付款
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其所辯: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
照付云云,委無可採,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
向原告訂購貨物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17100
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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