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而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5149號)。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8號裁定,將上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
二、聲請人以其所犯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等語。惟上開應減刑之罪,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予以減刑,故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減刑,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