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 鄭育庭 被上訴人 陳靜怡
陳靜欣 陳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詳見本院卷第24-25頁補字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