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629號債權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匠皇宮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0月1日」。
㈡確認 林焜盛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巨匠皇宮社區管理
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㈢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