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李麗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先發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922元(計算式:771.87平方公尺×4,700元×27/163=600,922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