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89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信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故本件被告自106年10月23日後某日起在店面及網路賣場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至106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日止,其在店面及網頁上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屬單純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陳信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累及國國際名聲,警搜索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合計達1579件,情節非輕,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本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表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睿亮企業社」)┌──┬───────┬───┬─────┬─────────┐│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註冊證號││││││││├──┼───────┼───┼─────┼─────────┤│1│仿冒蘋果商標之│319│00000000│DesignedbyApple│││手機保護貼│││inCalifornia││││││AssembledinChina│├──┼───────┼───┼─────┼─────────┤│2│仿冒蘋果商標之│5件│00000000│DesignedbyApple│││充電頭(電源轉│││inCalifornia│││接器)││││││││││├──┼───────┼───┼─────┼─────────┤│3│非蘋果生產組裝│27件││DesignedbyApple│││商品,然虛偽標│││inCalifornia│││註右列字樣,佯│││AssembledinChina│││以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文字之││││││電源線、傳輸線││││││││││└──┴───────┴───┴─────┴─────────┘附表二:(臺南市○○區○○路○○○號)┌──┬───────┬───┬─────┬─────────┐│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註冊證號││││││││├──┼───────┼───┼─────┼─────────┤│1│仿冒蘋果商標之│10│00000000│DesignedbyApple│││耳機│││inCalifornia││││││AssembledinChina│├──┼───────┼───┼─────┼─────────┤│2│非蘋果生產組裝│15││DesignedbyApple│││商品,然虛偽標│││inCalifornia│││註右列字樣,佯│││AssembledinChina│││以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文字之││││││充電線(原廠蘋││││││果線)││││││││││├──┼───────┼───┼─────┼─────────┤│3│仿冒蘋果商標之│298│00000000││││手機保護貼││││││││││├──┼───────┼───┼─────┼─────────┤│4│仿冒蘋果商標之│4│00000000│DesignedbyApple│││充電插頭(原廠│││inCalifornia│││蘋果豆腐頭)││││││││││└──┴───────┴───┴─────┴─────────┘附表三:(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註冊證號││││││││├──┼───────┼───┼─────┼─────────┤│1│仿冒蘋果商標之│10│00000000│DesignedbyApple│││充電頭(原廠蘋│││inCalifornia│││果豆腐頭)││││││││││├──┼───────┼───┼─────┼─────────┤│2│仿冒蘋果商標之│712│00000000││││手機保護貼││││││││││└──┴───────┴───┴─────┴─────────┘附表四:(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冊證號│├──┼───────┼───┼─────┤│1│仿冒Hello│9│00000000│││Kitty集線器││00000000│├──┼───────┼───┼─────┤│2│仿冒Hello│16│00000000│││Kitty吊飾││00000000│├──┼───────┼───┼─────┤│3│仿冒Hello│119│00000000│││Kitty線套││00000000│├──┼───────┼───┼─────┤│4│仿冒美樂蒂集線│35│00000000│││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896號被告陳信介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介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臺南市○○區○○路○○○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睿亮企業社」之負責人。並另行以網路設備於露天拍賣網站,設立「fafafa8858」帳號,開立網路賣場。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係美商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充電器、電線、電纜及轉接器、耳機及觸控螢幕、行動電話及攜帶式數位電子裝置之專用保護套等商品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任何人未經美商蘋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另明知附表一編號2、3號;附表二編號1、2、4;附表三編號1之商品均非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其上虛偽註記「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AssembledinChina」或「Designed
byAppleinCalifornia」足以表示上開商品係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之文字,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準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106年10月23日向大陸深圳市「冠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貨,其後在上揭三址店面及其網路賣場陳列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及文字等商品,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90元至25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足以生損害於蘋果公司。 嗣經警 於106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述三址陳信介所經營店面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知上情。
二、陳信介明知「HelloKitty(凱蒂貓)」、「MyMelody(美樂蒂)」(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其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手機吊飾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12日前某時,在不詳地方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四所示未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物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商品牟利,嗣經警於106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述三址陳信介所經營店面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蘋果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冠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貨單、被告申設露天拍賣網站、商品列表與買家評價清單、被告露天拍賣帳號申設資料、員警價購之仿冒蘋果充電器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三麗歐公司遭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美商蘋果公司刑事告訴狀、APPLE真品與仿品鑑定報告(含照片)與鑑定人鑑定能力證明書中英文譯本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仿冒商品,於前開商標外之字樣結合於上開仿冒之行動電話保護貼及保護殼與電源線,依習慣足以表示為係美商蘋果公司所製造或授權、出品、設計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私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再被告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6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止,基於單一犯意而數次販賣予不特定人,其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侵害同一法益之多次舉動,渠等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被告係以一接續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等所有,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部分,亦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檢察官孫昱琦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鵬璇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附表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睿亮企業社」)┌──┬───────┬───┬─────┬─────────┐│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註冊證號││││││││├──┼───────┼───┼─────┼─────────┤│1│仿冒蘋果商標之│319│00000000│DesignedbyApple│││手機保護貼│││inCalifornia││││││AssembledinChina│├──┼───────┼───┼─────┼─────────┤│2│仿冒蘋果商標之│5件│00000000│DesignedbyApple│││充電頭(電源轉│││inCalifornia│││接器)││││││││││├──┼───────┼───┼─────┼─────────┤│3│非蘋果生產組裝│27件││DesignedbyApple│││商品,然虛偽標│││inCalifornia│││註右列字樣,佯│││AssembledinChina│││以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文字之││││││電源線、傳輸線││││││││││└──┴───────┴───┴─────┴─────────┘附表二:(臺南市○○區○○路○○○號)┌──┬───────┬───┬─────┬─────────┐│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註冊證號││││││││├──┼───────┼───┼─────┼─────────┤│1│仿冒蘋果商標之│10│00000000│DesignedbyApple│││耳機│││inCalifornia││││││AssembledinChina│├──┼───────┼───┼─────┼─────────┤│2│非蘋果生產組裝│15││DesignedbyApple│││商品,然虛偽標│││inCalifornia│││註右列字樣,佯│││AssembledinChina│││以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文字之││││││充電線(原廠蘋││││││果線)││││││││││├──┼───────┼───┼─────┼─────────┤│3│仿冒蘋果商標之│298│00000000││││手機保護貼││││││││││├──┼───────┼───┼─────┼─────────┤│4│仿冒蘋果商標之│4│00000000│DesignedbyApple│││充電插頭(原廠│││inCalifornia│││蘋果豆腐頭)││││││││││└──┴───────┴───┴─────┴─────────┘附表三:(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註冊證號││││││││├──┼───────┼───┼─────┼─────────┤│1│仿冒蘋果商標之│10│00000000│DesignedbyApple│││充電頭(原廠蘋│││inCalifornia│││果豆腐頭)││││││││││├──┼───────┼───┼─────┼─────────┤│2│仿冒蘋果商標之│712│00000000││││手機保護貼││││││││││└──┴───────┴───┴─────┴─────────┘附表四:(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冊證號│├──┼───────┼───┼─────┤│1│仿冒Hello│9│00000000│││Kitty集線器││00000000│├──┼───────┼───┼─────┤│2│仿冒Hello│16│00000000│││Kitty吊飾││00000000│├──┼───────┼───┼─────┤│3│仿冒Hello│119│00000000│││Kitty線套││00000000│├──┼───────┼───┼─────┤│4│仿冒美樂蒂集線│35│00000000│││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