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戴綉英 被告 薛揚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