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051號債權人 莊玉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格林張光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存證信函經李格林、張光真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