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4號聲請人弘欣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蔡炳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張逸傑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弘欣實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4號聲請人弘欣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蔡炳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張逸傑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弘欣實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