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壹公克、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4年6月16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縣○○鎮○○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鈞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2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5年3月22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3月22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該案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21公克、0.04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6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足見該晶體2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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