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浚祐(原名黃致遠)上列受刑人之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浚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浚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0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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