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陳映臻 律師
被上訴人 葉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0,3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