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移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移調字第8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萬元,給付方法:於
民國98年9月30日給付2萬元,自民國98年10月30日起,至
民國99年12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各給付2千元,並於
100年2月28日再給付10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並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