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振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振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振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除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皆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外,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皆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12月8日│105年11月3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4、23│毒偵字第184、23│毒偵字第184、23│││6號│6號│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2641號│26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2641號│2641號││├────┼────────┼────────┼────────┤││判決│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0日│107年2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74號(10│執字第2374號(10│執字第2375號(10│││8執緝361)│8執緝361)│8執緝362)│└────────┴────────┴────────┴────────┘┌────────┬────────┬────────┬────────┐│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8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4、23│毒偵字第1512號│毒偵字第1512號│││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第728│106年度訴第728││││264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訴第728│106年度訴第728││││2641號│號│號││├────┼────────┼────────┼────────┤││判決│107年2月13日│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75號(10│執字第5220號(10│執字第5221號(10│││8執緝362)│8執緝363)│8執緝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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