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告 劉邦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萬6,9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0㎡×7分之1=12.85㎡,12.85㎡×3萬4000元(公告現值)=43萬6,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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