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116號

原告 陳美均

被告 林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96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2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認諾(見本院卷第46頁),乃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