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政哲
黃良全
甘鐘宇
黃凱隆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11、5118、7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政哲、黃良全、甘鐘宇、黃凱隆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許博鈞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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