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主刑部分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5月確定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 楊金智 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