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13號原告 丁珮綺
高瑞婷 被告 李名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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