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697號聲請人 毛冠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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