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債權人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正治 代理人 嚴旭璋 債務人 林沛祺
林正標 陳荺縉 (原名 陳月娥 )
一、債務人林沛祺、林正標、陳荺縉(原名陳月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沛祺邀債務人林正標、陳荺縉(原名陳月娥)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期限7年,自借款日起共分84期,約定按月繳息還本,並按基本放款利率3.54%減碼年息4.36%按月計付,嗣後同意隨本會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而調整,此有借據影本可證,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