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告楠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楊德一 律師被告 彭秀雄 受告知訴訟人 彭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