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1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7,13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