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顯銀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1,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均勿遮隱)及被告吳顯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