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七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號││││(新台幣)││期間│├─┼─────────┼─────────┼───────────┼────────┼────────┼──┤│1│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儲│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壹仟捌佰元│SD00六五七八│九月│││司│蓄部│││││├─┼─────────┼─────────┼───────────┼────────┼────────┼──┤│2│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儲│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壹仟捌佰元│SD00六四九一│十月│││司│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