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丙○○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丙○○、甲○○等2人分別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1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丙○○、甲○○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1萬元,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收受刑事案款通知、收據各2紙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對具保人丙○○、甲○○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2人均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紙、通知函2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