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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