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