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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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21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聖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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