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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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5年3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0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3月8日起至145年3月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 曾金國 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總計172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暨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3月13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93,83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4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大霞││2423│建│00│00│88.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60│彰化縣和美鎮南│彰化縣和美鎮大│加強磚造2層│1層:47.90;2層:47.27││全部│││││佃里彰草路三段│霞段2423地號││;合計:95.17│││││││317巷15弄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