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楊香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1│ 詹旻壅 │華南銀行│107年7月10日│18,000元│0000000│││││西螺分行││(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