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英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共主張二筆債權,其中現金卡債權部分,其核准金額為40000元,然其本金額為40447元,已逾核准金額,請聲請人釋明本件主張之本金金額逾核准金額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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