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順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
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