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一百零│至民國一百零│年息百分之十九│││32212││四年五月二十│四年八月三十│‧八九│││元││九日起│一日止│││││├──────┼──────┼───────┤││││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四年九月一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延滯一個月計付│││32212││││新台幣(以下同)│││元││││300元,延滯二│││││││個月計付700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1,│││││││200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
緣債務人張文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證二),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212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月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利息計算:新臺幣1,562元整(104/2/28-104/5/28按19.89%)(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消費明細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