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王莉萍 被告 蔡佾璋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
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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