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黃麗芬
相對人 王秉松 即獨藝髮型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43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2,8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準此,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8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