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蔡長林 律師
許景棠 律師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應繳逾期違約金0014,376元109年3月1日每逾期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24,376元109年7月1日0034,376元109年7月1日0044,376元109年9月1日0054,376元109年11月1日0064,376元110年1月1日0074,376元110年3月1日0084,376元110年5月1日0094,376元110年10月1日0104,376元110年10月1日0114,376元110年11月1日0124,376元111年1月1日0134,376元111年3月1日0144,376元111年5月1日0154,376元111年7月1日0164,376元111年9月1日0174,376元111年11月1日0184,376元112年1月1日0195,470元112年3月1日0205,470元112年5月1日0215,470元112年7月1日0225,470元112年9月1日0235,470元112年11月1日0245,470元113年1月1日0255,590元113年3月1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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