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8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玖拾五
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